本館所稱「台中縣美術家」,根據下列規條予以認定:〔1〕出生於台中縣,或家族淵源於台中者。〔2〕在台中縣設籍巳達六年(含)以上者。〔3〕在台中縣定居巳達六年(含)以上者。〔4〕在台中縣從事藝術創作活動巳達六年(含)以上者。〔5〕因上述美術家之師承關係,對本地區之藝術發展極具意義與貢獻者。